暂扣物“失踪”,谁之过?

信息来源:2003.07.25 大河报

本报讯 7月19日,外地农民胡进才因占道经营被金水区行政执法局暂扣了机动三轮车。几天来,他不断找执法局有关领导要求处理,并表示愿交罚款,可执法局就是不放车。而当他在停车场找到自己被扣的三轮车时,车上遗留的部分现金和水果已不翼而飞,只剩下一小堆烂瓜。昨天上午,胡进才向记者讲述了他索要三轮车的全过程。7月19日傍晚,他16岁的女儿在经八路与纬三路交叉口卖水果时,被金水区行政执法局六中队执法人员发现,三轮车被暂扣时,车上还有300多公斤西兰瓜和8公斤荔枝,一件上衣的口袋里还有120元钱。打这以后,他每天都往执法局跑好几趟,可执法局的有关负责人无论如何就是不放车,也不归还车上的水果。前天,当他在农业路河南博物院西侧的一个临时停车场找到自己的三轮车时,发现车上的水果和口袋里的钞票不见了。

昨天上午,当着金水区执法局郭局长的面,该局六中队的万队长说,根据规定,处理占道经营一般限定在3天之内,但胡进才这个人长期在经八路与纬三路交叉口占道经营,而且每次都与执法人员打游击,属于特殊情况。万表示,只要胡保证以后不再占道经营,车子就可以领走。记者问万队长,车上的西兰瓜、荔枝和120元现金哪里去了,万表示自己也不知道,他还说:“我认为,我们把车辆交给停车场后,车辆及车上的财物应由停车场保管,东西丢了也应由停车场负责,因此,我们没责任。”

对此,河南省醒世律师事务所的单新生律师认为,执法局的解释是缺乏依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法局暂扣财物时应开具清单,如果财物丢失或损坏,执法局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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