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郑重声明”的理性前景

信息来源:2003.08.05 大河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婚姻法》修订核心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研究专家巫昌祯教授就记者提出的“登记条例宽松了,会不会带来不良的后果”问题,这样回答道:解决的办法是要加强管理。另外,新条例也要求公民有更强的责任和法制意识,如单位介绍信取消后,对于身份证和户口本反映不了的内容,当事人可以采取“本人郑重声明”的形式。(见8月3日《南方都市报》)

以“本人郑重声明”的形式来弥补制度设计的不足,是一个尝试。应当承认,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制度的不完备及具体操作上的困难等原因,在社会管理中,总有一些地方是法律约束不到的,是制度所无法统揽的。在此情况下,就有必要提醒公民应当具备自觉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意识。《婚姻法》正是在这种情形、这个意义上,引入了“本人郑重声明”的形式。这无疑是一次大胆和有益的尝试。

对于社会管理者,“有所为”是必要的,但更需要有一种“有所不为”的管理理念,毕竟并不是每件事情都是管得来、管得好的。过去的婚姻登记制度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束缚,妨碍了一些人正当结婚的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隐私。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事实上也并没有阻止真正假结婚、假离婚或重婚等现象。“管”而并未管住、并未管好,倒不如唤起当事人的道德责任意识,让他们自己来为自己及社会负责。单位不一定能为每个社会成员负好责,最终必然需要每个人来为自己负责,只有每个社会人都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才能真正打造一个责任社会,进而减缓社会管理的压力。这不论对单位还是结婚者都是一种解脱,是“双赢”。

有人会担心,在目前的道德和法制环境下,“本人郑重声明”可能给一些别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机,比如一个已婚者完全可能以这种形式骗取社会的信任。这种担心是有理由的。但必须看到,过去的管理方式也并没有杜绝种种意外的现象,反而可能侵犯公民的结婚权。两者相权,对于公民权利是尊重还是限制无疑是实施社会管理的一个关键所在。“本人郑重声明”并不是一种管理上的纵容,它同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即使真的被人利用,也不代表他能够逃避法律的惩处。

更重要的是,我们认为不论是社会还是政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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